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评审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