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礼让,随意变道、加塞、不按规定使用喇叭,向车外抛物,乱停乱放;

(二)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

(三)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四)出租车驾驶员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占用公共绿地种植果蔬、晾晒物品;

(六)违反规定堆放物品,违法搭建、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停车位;

(七)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违反规定焚烧、抛撒祭祀物品;

(十)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十二)乱写乱画,乱贴乱发广告;

(十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四)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

(十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志,未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出现空置、破损、污迹、褪色,在树上拴挂、钉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