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交场站、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等的地名标志和指示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志愿服务站(岗)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保证其整洁完好、运行正常。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