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3,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0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19年12月29日焉耆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鼓励、倡导全社会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村(社区)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公益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规划管理
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规划和计划应当符合乡村实际,体现乡村特色,实现自然环境与村容村貌相协调,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Chapter 3农田防护林建设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统筹规划、整块推进、分步实施;
(二)坚持适地适树、多树种并举、网片带结合;
(三)田、路、渠统筹兼顾,综合设防;
(四)坚持政策引导,明确权利主体,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
(五)坚持生态优先、合理改造、依法采伐、适时更新,建设与保护并重。
Chapter 4垃圾治理
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的行政村,可以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转运的农村垃圾治理模式。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房前屋后,村(居)民为责任人;
(二)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沟渠等公共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镇、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车站,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垃圾遗撒、污水滴漏;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转运点(房)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
(二)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Chapter 5生活污水治理
农村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推行新建住房卫生户厕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已建住房卫生户厕未达标的,应当有序进行改造。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建设公共厕所。
(一)向河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向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Chapter 6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一)随意堆放畜禽粪便、秸秆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二)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滴灌带、农膜等农业废弃物;
(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Chapter 7村容村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二)损坏公共绿地,擅自砍伐树木;
(三)擅自在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晾晒农作物、乱停乱放车辆;
(五)在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
(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村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
(二)集镇、农贸市场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三)新建村内道路,应当预留排水管网、路灯等基础设施空间。
(一)庭院葡萄架,休闲板床;
(二)庭院生活硬化场地、绿化用地、种植区;
(三)庭院养殖区(暖圈、青贮窖、饲草料堆放场地、牲畜食槽、饮水槽等);
(四)院内卫生厕所;
(五)其他应当列入庭院整治建设的内容。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畜禽养殖设施应当整洁、卫生,并与生活区分设。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运输农村生活垃圾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遗撒、滴漏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