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村(社区)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