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农村垃圾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房前屋后,村(居)民为责任人;

(二)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沟渠等公共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镇、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车站,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