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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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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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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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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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Chapter 2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自然村(屯)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自然村(屯)状况。
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人口较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民委员会商定一名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民委员会商定一名委员代理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实行代理后,应当在九十日内依法补选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出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后,代理终止。代理人应当于七日内移交工作。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接受评议和监督;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家庭农场、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清洁乡村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有多民族村民居住、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
(十二)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五)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
补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Chapter 3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五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同时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任期内需要变更的,按照原推选方式进行。
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推选户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推选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村民代表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资格被终止或者被取消后,由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补选。
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一)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Chapter 4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和五保供养享受对象;
(五)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村务公开应当采取设立村务公开栏、发放明白卡、广播和民主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十五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六十日以上。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保留。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经调查核实村务公开确实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对不履行职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补选。补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
(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监督;
(四)对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核村财务账目;
(六)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
(八)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反映;
(九)主持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二)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未公开应当向村民公开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
(四)干扰或者阻碍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三)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
Chapter 6附则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