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