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也可以设副组长一至二人,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
补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