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和五保供养享受对象;

(五)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村务公开应当采取设立村务公开栏、发放明白卡、广播和民主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十五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六十日以上。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保留。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经调查核实村务公开确实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