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由村民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