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线。下列用水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绿化、人工湿地、观赏性景观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