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线。下列用水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三)绿化、人工湿地、观赏性景观等环境用水;(四)其他用水。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