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共排水设施及城市道路、桥涵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在正式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自建排水与污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四)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五)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之间的部分,无产权所有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六)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七)污水处理厂由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按照特许经营范围或者运营合同约定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