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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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6, 2019
- In force from
- August 2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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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9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5月29日本溪市第十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本溪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的决定》修正)
总 则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气象原因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水灾、旱灾、农林病虫害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每年7月份为气象台站开放月,免费供中、小学参观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科普资料。
鼓励通过参加保险防御气象灾害风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各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等级;
(二)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部门任务分工;
(三)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六)灾情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在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专用传播等基础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三)在气象设施上拴牲畜、挂物品等;
(四)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频道;
(五)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气象设施因人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遭到破坏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项目审批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气象探测保护标准的意见。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变化,确需占用气象台站用地或者可能对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迁移气象台站申请。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设施、设备和弹药由气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从事电力通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从事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一)城乡(镇)规划;
(二)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五)其他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Chapter 3监测、预报和预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灾害防御和灾害救助部门通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车站、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传播公共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必须使用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
Chapter 4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
(二)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设施,保障运行安全;
(四)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八)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
(九)依法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十一)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二)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和恢复重建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气象灾害有关情况。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在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设置遮挡物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二)在高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探空讯号干扰源的;
(三)在气象卫星接收、雷达设施附近设置影响工作干扰源的;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编造、传播气象灾害预测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的。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