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设置遮挡物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二)在高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探空讯号干扰源的;
(三)在气象卫星接收、雷达设施附近设置影响工作干扰源的;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