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志;在农村暴雨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建设自动气象站;在工矿区、产业园区、生物医药基地、学校、医院、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
在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专用传播等基础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