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8,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0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19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梯制造、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鼓励和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Chapter 2生产和经营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的参考价格。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本市建设项目电梯设计和选型配置的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当将电梯故障率和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的售后服务、信用状况等纳入采购或者招标评定内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旧住宅区改造中统筹安排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为其筹集资金提供必要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相关手续。
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和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为改造、修理方案论证提供专家名录。
鼓励在用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使用智慧电梯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和远程监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乘客的个人信息。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工作。
Chapter 3使用
所有权人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转移附有电梯的建筑物使用权时,明确约定使用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的,使用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建筑物使用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多个独立管理区域的,每个区域应当单独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住宅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三)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智慧电梯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使用,安排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明显标志,并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六)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七)在电梯内安装电子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八)引导和监督乘客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予以劝阻;
(九)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停止电梯使用。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与保险机构等约定,由其就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综合管理服务。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者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强行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轿厢内蹦跳、嬉戏打闹、吸烟;
(四)用乘客电梯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五)拆除、损毁电梯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智慧电梯系统、各类标志;
(六)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住宅小区业主使用电梯运送装饰装修材料、建筑废弃物或者大件物品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范。
Chapter 4维护保养
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维护保养内容、作业人员等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公示,供公众查询。
(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二)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维护保养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围栏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应当派专人保护现场施工安全;
(三)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五)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化方式,并至少保存四年。
(一)门锁紧和闭合验证装置可靠有效;
(二)电梯平衡系数符合标准要求;
(三)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装置可靠有效;
(四)主机曳引能力和制动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五)自动扶梯配备附加制动器的,确保其可靠有效;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Chapter 5检验、检测
电梯检验机构接到电梯使用单位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运行故障率高,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安全或者排除电梯系统性安全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电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电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Chapter 6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
(二)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质量;
(三)电梯维护保养质量;
(四)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安全;
(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停止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的,应当提前通知住宅小区业主。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受调度指令,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救援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电梯生产单位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零部件,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电梯制造单位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受委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其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智慧电梯系统或者未配备统一接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或者未确保智慧电梯系统、紧急报警或者通话装置有效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张贴应急救援电话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
(五)未对维护保养进行确认的。
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未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零部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置电梯故障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维护保养后的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救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8附则
本条例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承担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