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