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旧住宅区改造中统筹安排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为其筹集资金提供必要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相关手续。

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和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