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

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植或者委托补植,并确保成活,相关费用由申请砍伐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