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植或者委托补植,并确保成活,相关费用由申请砍伐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