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待抢险救灾任务完成后,限期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