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第十条有效省、市、县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二)督促本级河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三)签发总河长令;(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乡级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督促乡、村河长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