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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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19
- In force from
- August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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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9年1月23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文化和旅游、卫健、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责做好二十三道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举报电话,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处理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监督管理
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文化和旅游、卫健、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编制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
染防治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水利、卫健等部门建立统一的饮用水资源、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和记录水质等水环境信息;
(四)统一发布水源地的环境污染事故、水质等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调查处理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调查处理影响饮用水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七)会同其他部门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建、卫健等部门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保护区内的取水许可,制定并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三)负责水源地的水文监测和水文信息的发布;
(四)管理和维护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五)合理配置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监督村(居)民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政策。
Chapter 3保护措施
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隔离防
护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
(三)家畜家禽养殖;
(四)旅游、游泳、垂钓、放生;
(五)放牧、开矿、采石、采砂、取土;
(六)其他可能对一级保护区造成污染的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设置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
捞,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五)建墓、垦植、烧荒;
(六)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
(七)其他可能对水源二级保护区造成污染的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在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倾倒、填埋生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废弃物;
(三)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四)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剂;
(六)毁坏护岸林、涵养林、水源保护植被;
(七)其他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造成污染的行为。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设单位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各级河长应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推广无公害林业病虫害防治技术,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护岸林、水源涵养林的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城乡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
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及学校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调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
(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水源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由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殖、畜禽养殖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放牧、放生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巡查、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
(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及时上报水污染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