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

(三)家畜家禽养殖;

(四)旅游、游泳、垂钓、放生;

(五)放牧、开矿、采石、采砂、取土;

(六)其他可能对一级保护区造成污染的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