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文化和旅游、卫健、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编制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
染防治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水利、卫健等部门建立统一的饮用水资源、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和记录水质等水环境信息;
(四)统一发布水源地的环境污染事故、水质等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调查处理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调查处理影响饮用水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七)会同其他部门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