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巡查、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
(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及时上报水污染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