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5, 2018
- Articles
- 33 articles
(1999年12月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3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林木的保护管理,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执行。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城镇建设、村庄改造、道路修建、河流治理时,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并组织植树造林。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林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国有林场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安排专职护林员护林。护林员的报酬,由市、区(县)、乡(镇)、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解决,其中国有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报酬,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一)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在林地内建造坟墓;
(三)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
(四)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
(五)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
(六)乱砍、乱折树木;
(七)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
(八)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
本规定实施之前林地内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按照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因故不能更新造林或者更新造林不合格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更新造林,更新造林费用由采伐者支付。
下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农田林网、林带等防护林;
(二)森林公园内的林木;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收购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销售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林木合法来源的有效证件。
埋设地下管道、电缆以及工程建设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缴款。
在事后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将乱牧的牛羊先行登记存养,但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伐林木后,拒不按照规定更新造林的,除承担更新造林费用外,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相当于更新造林费用的罚款。
(一)各类苗木、薪炭林木、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用材林木,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二)防护林木、特种用途林木、胸径二十厘米以下的用材林木、进入盛果期以前的经济林木,按照苗木费、整地费、造林费、管护费等有关费用之和计算;
(三)进入盛果期的经济林木,按照该经济林木毁坏前或者同类经济林木三至五年的产值之和计算;
(四)珍贵树木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
林木价值的计算结果、评估结果,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