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林木林地的行为:

(一)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在林地内建造坟墓;

(三)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

(四)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

(五)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

(六)乱砍、乱折树木;

(七)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

(八)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

本规定实施之前林地内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按照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