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禁止采伐珍贵树木和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树木。

下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农田林网、林带等防护林;

(二)森林公园内的林木;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