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18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1, 2018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Chapter 2城镇节约用水管理
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禁止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一)年度公共供水量;
(二)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
(四)水量平衡测试数据。
非居民用户应当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订用水计划执行责任书,并严格执行用水计划。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一)超计划用水10%(不含10%)以下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1倍;
(二)超计划用水10%-30%(不含30%)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2倍;
(三)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3倍。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内容。
年设计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项目,节水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监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安装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已建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换。
对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批准新建自备取水设施。
洗浴场所、高尔夫球场、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的准确用水水量。
Chapter 3农业节约用水管理
(一)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等作业;
(二)影响农业正常用水的发电、游乐等作业。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每件(套)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居民用户未按照用水计划执行责任书履行节水义务的;
(二)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进行供用水管网测漏的;
(三)非居民用户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四)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
(五)非居民用户供水、用水管道和设施有漏损情况,未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水量浪费的;
(六)从事洗车业务,未按规定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使用节水器具的;
(七)洗浴场所、高尔夫球场、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5附则
本条例所称非居民用户,是指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户。
附件: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机构承担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