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限制其用水量:
(一)非居民用户未按照用水计划执行责任书履行节水义务的;
(二)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进行供用水管网测漏的;
(三)非居民用户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四)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
(五)非居民用户供水、用水管道和设施有漏损情况,未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水量浪费的;
(六)从事洗车业务,未按规定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使用节水器具的;
(七)洗浴场所、高尔夫球场、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