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33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每件(套)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