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38In force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