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管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