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5, 2018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19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9年9月16日鹤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建筑、道路或者绿化带围合而成,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绿地规模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资助、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公园广场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区)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广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广场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公园广场名录、分类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通过,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Chapter 2保护和管理
绿线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轮廓、色彩等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园广场的水体水面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
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排入排污管网。
(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标志标牌保持完好、整洁,及时维护、更换;
(二)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三)树木枯枝及时清理,植株缺损及时补种;
(四)环境卫生整洁,无外露垃圾、污物、痰迹及烟头等杂物,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五)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管理规定,保护公园广场景观及各类设施,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建立健全公园广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保持公园广场设备设施、绿化景观和容貌良好;
(三)管理公园广场内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引导公众参与公园广场保护和管理活动;
(五)维护正常游览秩序,制止破坏公园广场设施、景观的行为;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建立公园广场档案并依法予以妥善保管;
(八)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答复。
因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关闭公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在临时关闭三日前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园的入口处公布。
发生突发事件以及可能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闭园(场)措施,并向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收费公园应当对现役军人、残疾人、儿童、学生、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待,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游园项目、票价种类、优待对象、优惠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公园举办临时展览等活动需要收取门票或者调整门票价格的,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在入口处设置标有开放时间、公园广场简介、游园(场)须知、游览示意图、管理规定、禁止行为警示等内容的牌示;
(二)通道、路口、公厕、游乐区域或者游客服务中心设置导向标志;
(三)健身、游乐等设施设置安全提示标志;
(四)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清晰、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禁止宠物进入的公园广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准许宠物进入的公园广场应当设置告知禁止事项或者注意事项的标志;
(六)主要植物和特色植物品种设置植物铭牌;
(七)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景物介绍牌。
各类标志标牌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要求,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发现游人有违反公园广场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中考、高考等大型考试期间,倡导公众不进行可能产生较大噪声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准许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宠物,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即时清理排泄物。
举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依法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广场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避灾避险事件消除后,避灾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广场原状。
(一)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入公园广场,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打陀螺、甩鞭子、轮滑、滑冰、踢球、骑行、烧烤、游泳、垂钓、宿营和放飞孔明灯、风筝等空飘物;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广场,不得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三)不得赤膊、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
(四)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不得在地面、树木及各类设施上喷涂、刻画和张贴;
(五)不得洗晒衣物、贩卖物品、拾荒行乞和进行丧葬等活动;
(六)不得攀爬、损坏园林建筑、雕塑,不得损坏、移动座椅、牌示、照明、安全、保洁等设施;
(七)不得损毁草坪、花卉、树木;
(八)不得捕捞、捕捉、恐吓、投打和伤害动物;
(九)未经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允许,不得放生、投喂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十)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Chapter 3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八、九项规定的,由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