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公园广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入公园广场,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打陀螺、甩鞭子、轮滑、滑冰、踢球、骑行、烧烤、游泳、垂钓、宿营和放飞孔明灯、风筝等空飘物;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广场,不得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三)不得赤膊、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

(四)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不得在地面、树木及各类设施上喷涂、刻画和张贴;

(五)不得洗晒衣物、贩卖物品、拾荒行乞和进行丧葬等活动;

(六)不得攀爬、损坏园林建筑、雕塑,不得损坏、移动座椅、牌示、照明、安全、保洁等设施;

(七)不得损毁草坪、花卉、树木;

(八)不得捕捞、捕捉、恐吓、投打和伤害动物;

(九)未经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允许,不得放生、投喂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十)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