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不得使用高音设备和音响器材。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响器材。

中考、高考等大型考试期间,倡导公众不进行可能产生较大噪声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