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5,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19年8月29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织金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编制织金古城保护名录。
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织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织金古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对在织金古城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织金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
织金古城内用地应当优先作为公共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织金古城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织金古城内建筑物、构筑物檐口高度实行分区梯级控制,核心保护区不得高于12米;建设控制区不得高于24米;风貌协调区不得高于36米。
Chapter 3保护内容与措施
(一)织金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贯城河历史街区和新华路历史街区;
(三)贯城河、双堰塘、鱼山等构成织金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历史山体自然环境风貌;
(四)古树名木;
(五)财神庙、文昌阁、东山寺、南门塔等庙阁寺塔;
(六)廻龙潭、四方井等潭泉古井;
(七)廻龙桥、月华桥等古桥;
(八)谌家大院、邓家大院等传统名居和历史建筑;
(九)文庙、丁宝桢祠堂等遗址遗迹;
(十)宫保鸡丁、织金水八碗等烹饪技艺;
(十一)织金石雕、砂陶、苗绣等传统技艺;
(十二)织金傩戏、文琴戏、苗族喊歌等传统戏曲和传统音乐;
(十三)其他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编制、调整织金古城保护名录,由织金古城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有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二)在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上实施刻划、涂污;
(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民居;
(四)占用或者损毁公共设施、设备;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六)露天焚烧垃圾;
(七)占用道路或者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八)放养畜禽和散放犬类;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因素或者建设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织金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名居的维护和修缮。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的,织金县人民政府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等方式加强保护管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
织金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织金古城管理机构、织金古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加大对财神庙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看护力度和检查巡查频次,安装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灭火、防雷、防蛀等设施。发现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救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Chapter 4传承与利用
(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乡愁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
(二)兴办文化创意产业;
(三)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发展旅游服务业;
(四)研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饮食文化;
(五)制作和经营织金石雕、砂陶、苗绣、蜡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及其他特色旅游商品;
(六)组织织金傩戏、文琴戏、苗族喊歌和苗族跳花节等传统文艺和民俗表演;
(七)其他有利于织金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Chapter 5监督与管理
织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织金古城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
织金古城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畅通。
利用已经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民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发展其他产业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6法律责任
在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上刻划、涂污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元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民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建筑物、构筑物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露天焚烧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道路或者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放养畜禽和散放犬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对破损山体不予修复治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