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织金古城内依法从事以下活动:

(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乡愁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

(二)兴办文化创意产业;

(三)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发展旅游服务业;

(四)研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饮食文化;

(五)制作和经营织金石雕、砂陶、苗绣、蜡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及其他特色旅游商品;

(六)组织织金傩戏、文琴戏、苗族喊歌和苗族跳花节等传统文艺和民俗表演;

(七)其他有利于织金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