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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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Chapter 2林地权属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
Chapter 3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
(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
(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
Chapter 4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占用、征收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五)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
申请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超过200平方米;
(四)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
(五)出卖、出租原住房。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六项工程设施。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
(二)在占用、征收林地未获依法批准前,违反规定批准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先行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林地权属登记、颁发林权证或者非法撤销已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的;
(四)在调处林地权属纠纷工作中,指使当事人弄虚作假或者纵容当事人采取暴力等行为干扰调处工作的。
(一)非法占用林地的;
(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石、废土、废水的;
(三)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