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

占用、征收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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