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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