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矿、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围垦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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