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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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5年2月1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邛海水面正常水位控制标准为海拔1510.30米—1510.50米之间。
邛海水体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域水质标准值;入湖河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域标准值。
邛海流域是大气污染防治特别保护区域,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外至海拔1800米范围内是邛海湖滨生态经济区。
邛海流域海拔1800米至山脊分水岭范围内是邛海水源涵养区。
对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Chapter 2管理和监督
自治州人民政府邛海管理机构负责邛海流域范围内的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林业、水务、农牧、海事、旅游等事项的管理;协调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开展邛海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依据本条例开展综合执法。
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州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公安、交通、林业、水务、农牧、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监测发现各项环境控制指标超过控制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治理。
Chapter 3流域规划建设
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上级规划和流域实际情况,明确目标任务、保护重点和措施,突出对流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环境的保护;突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明确建设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
禁止在邛海流域内建设污染生态环境和影响居民止常生活的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依法关停或者迁出。
禁止在邛海水源涵养区域内和沪山山麓、山体内掘井及其他开挖工程。
由于历史原因存续在沿湖岸线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断邛海湖滨带通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在存续区内新建、改扩建固定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存续时规定的项目利用内涵。存续单位负责其所占用区域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Chapter 4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一)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或者通过渗漏、渗井、偷排等方式排放处理上列污染物;
(二)在流域河道内开荒种植;
(三)开发建设;
(四)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五)烧荒、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森林、开山、采石,采矿、修坟立碑;
(六)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在邛海流域水体核心保护区内非法采集、破坏水、陆野生及人工营造的防护林、景观植被和林木、花草;非法捕猎、毒杀野生动物;采集、破坏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卵、巢、穴、洞;
(二)在邛海流域内非法捕猎水禽、候鸟及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擅自引入、投放对邛海流域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邛海水源涵养区的保护,根据邛海流域水土保持及泥石流防治规划制定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邛海水源涵养区内的水体、植被、野生植物资源,改善入湖水质。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官坝河、小箐河、鹅掌河等入湖河流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控制和减少入湖泥沙;开展邛海清淤研究,适时开展清淤工作。
涉及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防洪、防火、抗旱、水土保持等工程应当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工程措施。
经批准在流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工作,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对未经批准,擅自迁入保护区居住或者进行种养殖活动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并通过有效途径逐步迁出;对开垦的土地,应当退耕还林。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削减流域内化肥、农药使用量,扩大有机肥使用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制定推广有益于改善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农牧渔业科技项目,控制和减少径流污染
流域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为邛海流域内的农村居民点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Chapter 5湖泊和湿地保护
邛海湿地应当保持独特、自然的生态系统,并使之趋近于自然景观状态,在不破坏湿地自然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的前提下,建设生态保护、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的辅助设施,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改善生态环境。
因湖泊和湿地生态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对土地、森林、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改变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一)擅自开垦、占用、围圈、填堵邛海水体、水面、湿地;
(二)挖塘、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引排水;
(三)采砂、开荒、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四)设置排污口;
(五)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建筑垃圾、砂石、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六)在邛海和入湖河流中清洗车辆或者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
(七)通过邛海水域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以及可能产生污染的物品;
(八)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进行船舱清洗作业或者进行船舶水上拆解作业;
(九)在邛海水域经营餐饮娱乐、放养畜禽和设立养殖场所;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当匹配污水产生量;
(二)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三)接受邛海管理机构以及自治州、西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确需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检修而停置的,应当采取替代措施或者使用备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禁止新建污染邛海水体的旅游、体育训练等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已有项目中有污染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当取缔。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邛海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合理的渔业方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邛海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邛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捕捞许可手续,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许可核准的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禁止使用污染水体的船舶以及其他营运工具。
(一)网箱、网围、网栏养殖;
(二)投放饲料、饵料;
(三)在垂钓区外垂钓;
(四)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其他禁用渔具捕捞鱼虾;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邛海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
Chapter 6饮用水源划定与保护
一级保护区外取水口下游2800米以上的湖面水域,从官坝河和鹅掌河的入湖口断面上溯3000米的水域;水平纵深至分水线或防护隔离堤顶的正常水位线以上的陆域,官坝河和鹅掌河沿岸堤内侧的陆域是邛海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域。
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湖面水域,一级、二级陆域保护区外不超过分水线的陆域是邛海饮用水水源的准保护区域。
邛海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邛海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邛海饮用水取水应当在保证邛海及其湿地生态需水量的前提下进行;当邛海水面低于正常水位控制标准时,应当停止取水,并启动补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