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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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或者作出决策,涉及残疾人权益或者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应当听取残疾人或者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残,支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和接受国内外捐赠。对捐资助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宣传周。
经评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可以向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领《残疾人证》。
Chapter 2预防和康复
残疾预防体系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建立档案。
(一)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二)在综合医院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开展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活动。
Chapter 3教育和文化生活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就读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的残疾学生,按照规定免缴学费,并享受助学金。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特殊教育班的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费,并免缴住宿费。
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纳入师范生免费教育计划。
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以及随班就读教师和手语翻译人员,享受特殊教育补贴。特殊教育专职教师退休享受的特殊教育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逐步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和手语解说。
Chapter 4劳动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向未达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合适的残疾人就业。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免缴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鼓励金融机构为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Chapter 5社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为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等公益性服务。
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予以必要救助。
鼓励、扶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托养服务,并给予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
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户,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可以享受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一)搭乘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残疾辅助器具;
(二)优先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其他费用;
(三)盲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四)盲人读物免费邮寄;
(五)免费存放随身必备的残疾辅助器具;
(六)免费使用公共卫生间;
(七)其他优惠待遇。
鼓励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优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残疾人生活、生产提供优惠、便利和照顾。
剧院、电影院等经营性场所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和照顾,并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Chapter 6无障碍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设置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明确标识。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规定在方便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车辆。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拒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
(三)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或者不按规定维护无障碍设施的。
(一)不履行抚养、扶养、赡养残疾人义务和监护责任的;
(二)歧视、侮辱、伤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
(三)非法侵占无障碍设施的;
(四)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
(五)盗窃、损毁无障碍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