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保障理念,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或者作出决策,涉及残疾人权益或者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应当听取残疾人或者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