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抚养、扶养、赡养残疾人义务和监护责任的;

(二)歧视、侮辱、伤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

(三)非法侵占无障碍设施的;

(四)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

(五)盗窃、损毁无障碍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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