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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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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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为其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Chapter 2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交办、有关国家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信访工作;
(六)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Chapter 3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咨询、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回避;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
(五)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六)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七)要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信访人采用口头、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如实做好记录。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信访事项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信访请求。
Chapter 4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违纪、违法行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受理;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解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转送其他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四)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转送下级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受理权限和范围的;
(三)已经受理尚未办结,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提出的;
(四)处理、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受理。
Chapter 5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办理信访事项的依据。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以及不服处理的法定救济途径等内容。
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及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答复。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承办机关对有关国家机关转送的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信访督查专员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三)交办、转送、督办情况以及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四)信访人提出的完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责任追究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
Chapter 6信访秩序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维护信访秩序的工作联系制度。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等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围攻、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限制其行动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信访接待场所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投寄有毒、有害物品,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其他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向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和越级多人走访的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开展疏导和劝返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理。
各级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做如实记录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三)拒不答复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
(四)其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